公约要求作出的宣布
《 化 学 武 器 公 约 》要 求 每 一 缔 约 国 就 化 学 武 器 的 拥 有 、 转 让 、 获 取 及 其 对 销 毁 化 学 武 器 的 一 般 计 划 作 出 若 干 的 宣 布 。 此 外 , 亦 现 定 缔 约 国 对 老 化 学 武 器 , 遗 留 化 学 武 器 及 化 学 武 器 生 产 设 施 作 出 宣 布 。
根 据 公 约 的 第 六 条 , 每 一 缔 约 国 有 权 为 该 公 约 不 加 禁 止 的 目 的 而 发 展 、 生 产 、 以 其 他 方 式 获 取 、 保 有 、 转 让 和 使 用 有 毒 化 学 品 及 其 前 体 。 但 为 了 确 保 该 活 动 与 公 约 下 的 义 务 相 符 , 公 约 要 求 每 一 缔 约 国 就 其 有 毒 化 学 品 及 其 前 体 作 出 年 度 宣 布 并 遵 守 公 约 内 " 关 於 执 行 和 核 查 的 附 件 "( "核 查 附 件" )所 规 定 的 核 查 措 施 。
在 核 查 附 件 下 , 缔 约 国 需 要 呈 交 的 宣 布 包 括
- 上 一 年 活 动 的 年 度 宣 布
- 下 一 年 预 计 活 动 的 年 度 宣 布
- 更 改 已 呈 交 的 资 料 或 额 外 计 划 活 动 的 宣 布
公 约 规 定 , 设 施 若 超 越 以 下 的 限 量 , 亦 需 提 交 年 度 宣 布
附 表 1 : (pdf格式) |
当 附 表 1 化 学 品 的 年 产 量 合 计 超 过 100 克 |
附 表 2 : (pdf格式) | 当 生 产 、 加 工 及 消 耗 量 超 过 : 1 千 克 附 表 2 的 A 部 分 标 有 " * " 号 的 化 学 品 ; 100 千 克 附 表 2 的 A 部 分 但 并 非 标 有 " * " 号 的 化 学 品 ; 或 1 吨 附 表 2 的 B 部 分 所 载 列 的 化 学 品 。 |
附 表 3 : (pdf格式) | 当 附 表 3 的 任 何 一 种 化 学 品 的 生 产 量 超 过 30 公 吨 。 |
未 列 於 附 表 的 特 定 有 机 化 学 品 :当 未 列 於 附 表 的 特 定 有 机 化 学 品 的 生 产 量 超 过 200 公 吨 或 磷 硫 氟 化 学 品 的 生 产 量 超 过 30 公 吨 。
为 了 确 保 香 港 能 提 供 需 要 的 资 料 予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以 作 为 符 合 公 约 中 宣 布 的 要 求 ,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亦 相 应 地 对 在 化 学 武 器(公 约)条 例(第 578 章)中 的 化 学 品 提 出 类 似 的 报 告 及 呈 报 规 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