签证制度
过 境 物 品 签 证 手 续
申 请 过 境 物 品 签 证 的 人 士 除 遵 守 出 入 口 签 证 管 制 的 规 定 外 , 亦 应 : 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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向 工 业 贸 易 署 一 并 递 交 进 口 和 出 口 证 申 请 ; 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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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 签 证 申 请 书 上 申 报 有 关 货 物 为 过 境 性 质 , 并 填 上 运 输 方 式 、 船 名 或 航 机 班 次 编 号 , 以 及 预 计 的 抵 港 和 离 港 日 期 。
由 於 若 干 化 学 品 为 敏 感 货 物 , 签 发 出 口 证 时 或 会 加 上 一 项 条 件 , 就 是 出 口 商 须 於 该 证 所 述 货 物 付 运 後 12 个 星 期 内 , 向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提 交 有 关 货 物 的 卸 货 证 书 或 货 物 抵 境 证 明 书 。
有 关 化 学 品 签 证 要 求 的 详 情 , 可 参 考 战 略 贸 易 管 制 通 告 第 16/04 号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