责 任
备 存 记 录
化 学 武 器 ( 公 约) 条 例 ( 第 578 章 )第 11(1)(b) 条 规 定 , 设 施 如 须 向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呈 报 在 某 一 年 内 , 於 该 设 施 生 产 的 未 列 於 附 表 的 特 定 有 机 化 学 品 产 量 , 则 亦 须 备 存 该 年 有 关 该 设 施 的 记 录 , 为 期 不 少 於 该 年 後 起 计 三 年 。 营 运 人 如 不 遵 守 备 存 记 录 的 规 定 , 即 属 违 法 , 一 经 定 罪 , 可 处 罚 款 100,000 元 及 监 禁 一 年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