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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 任

适 用 於 所 有 许 可 证 持 有 人

所 有 许 可 证 持 有 人 ( 不 论 设 施 处 理 哪 一 种 《 化 学 武 器 公 约 》 附 表 所 列 化 学 品 ) 须 备 存 的 记 录 包 括 -

  1. 设 施 的 名 称 、 确 切 位 置 ( 包 括 地 址 ) , 以 及 营 运 该 设 施 的 拥 有 权 ( 即 拥 有 人 、 公 司 或 企 业 的 名 称 ) ;
     

  2. 组 成 该 设 施 或 该 设 施 部 分 的 车 间 的 数 目 ;
     

  3. 就 上 文 (b) 项 列 明 的 每 个 车 间 而 言 -
     

    1. 名 称 ;

    2. 确 切 位 置 ( 包 括 建 筑 或 结 构 号 码 ) ;

    3. 主 要 活 动 〔 即 生 产 加 工 消 耗 、 储 存 、 再 包 装 、 分 销 或 研 究 与 发 展 等 〕 ; 以 及

    4. 营 运 该 车 间 的 拥 有 权 。
       

  4. 显 示 该 设 施 详 细 位 置 的 地 图 ;
     

  5. 技 术 说 明 ( 包 括 设 备 清 单 ) 及 详 图 , 显 示 楼 面 平 面 图 、 设 备 及 在 设 施 和 上 文 (b) 项 列 明 的 车 间 内 进 行 的 工 作 流 程 ; 以 及
     

  6. 有 关 设 施 和 上 文 (b) 项 列 明 的 车 间 内 任 何 变 更 的 技 术 说 明 , 包 括 设 备 清 单 及 详 图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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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订日期 :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