簽證制度
過 境 物 品 簽 證 手 續
申 請 過 境 物 品 簽 證 的 人 士 除 遵 守 出 入 口 簽 證 管 制 的 規 定 外 , 亦 應 : 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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向 工 業 貿 易 署 一 併 遞 交 進 口 和 出 口 證 申 請 ; 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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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 簽 證 申 請 書 上 申 報 有 關 貨 物 為 過 境 性 質 , 並 填 上 運 輸 方 式 、 船 名 或 航 機 班 次 編 號 , 以 及 預 計 的 抵 港 和 離 港 日 期 。
由 於 若 干 化 學 品 為 敏 感 貨 物 , 簽 發 出 口 證 時 或 會 加 上 一 項 條 件 , 就 是 出 口 商 須 於 該 證 所 述 貨 物 付 運 後 12 個 星 期 內 , 向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提 交 有 關 貨 物 的 卸 貨 證 書 或 貨 物 抵 境 證 明 書 。
有 關 化 學 品 簽 證 要 求 的 詳 情 , 可 參 考 戰 略 貿 易 管 制 通 告 第 16/04 號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