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签证制度

出 口 签 证 手 续

为 附 表 所 载 的 化 学 品 及 与 制 造 化 学 武 器 有 关 的 设 施 及 装 备 申 领 出 口 证 , 必 须 填 交 出 口 证 表 格 ( 战 略 物 品 ) [TID表 格 第 502 款 ( 2021 年 修 订 )] (pdf 格 式 ) 。 获 批 的 出 口 证 有 效 期 通 常 为 三 个 月 , 不 能 转 让 。

化 学 品 的 出 口 证 申 请 书 必 须 提 供 下 列 资 料/文 件 : ─

  1. 最 终 收 货 人 及 / 或 最 终 用 户 的 名 称 及 详 细 地 址 ;

  2. 货 品 的 特 定 最 终 用 途

  3. 如 付 运 货 品 获 供 应 或 来 源 国 家 / 地 方 准 许 其 出 口 或 转 口 或 进 口 国 家 / 地 方 准 许 其 进 口 , 则 申 请 人 须 提 供 有 关 的 外 地 出 口 、 转 口 或 进 口 证 的 资 料

  4. 证 明 文 件 , 包 括 -
    1. 由 货 品 供 应 或 来 源 国 家 / 地 方 发 出 的 出 口 或 转 口 许 可 证 副 本 , 表 明 批 准 有 关 货 品 出 口 或 转 口 , 以 及 / 或 进 口 或 最 终 目 的 地 国 家 / 地 方 发 出 的 国 际 进 口 证 进 口 许 可 证 , 表 明 批 准 有 关 货 品 进 口 往 最 终 目 的 地 。 倘 若 外 地 许 可 证 并 非 以 英 文 或 中 文 发 出 , 申 请 人 须 同 时 递 交 外 地 许 可 证 的 英 文 或 中 文 译 本 ;

    2. 为 出 口 化 学 品 提 供 化 学 物 品 最 终 使 用 者 承 诺 书 正 本 ; 为 出 口 非 化 学 品 提 供 最 终 用 户 声 明 书 正 本 ; 为 进 口 自 英 国 的 货 品 提 供 进 口 商 /最 终 用 户 声 明 书 正 本 ;

    3. 载 有 产 品 成 份 或 技 术 资 料 的 技 术 单 张

    4. 证 明 申 请 人 、 收 货 人 或 最 终 用 户 业 务 性 质 和 生 产 情 况 的 文 件 。

受 进 出 口 条 例 规 管 的 若 干 化 学 品 亦 受 《 化 学 武 器 公 约 》 下 三 个 附 表 管 制 。 就 此 而 言 , 商 号 为 该 等 受 《 化 学 武 器 公 约 》 管 制 的 化 学 品 申 领 出 口 证 时 , 请 注 意 除 了 符 合 上 文 所 述 的 签 证 管 制 规 定 外 , 亦 须 遵 守 下 列 公 约 所 定 的 条 件 : ─

  1. 附 表 1 (pdf 格 式 ) 及 附 表 2 (pdf 格 式 ) 化 学 品 [ 附 表 2 化 学 品 如 符 合 下 文 (e) 项 所 有 条 件 的 则 除 外 ] 只 可 输 往 另 一 个 《 化 学 武 器 公 约 》 缔 约 国 , 并 只 能 用 於 公 约 准 许 的 用 途 上 , 例 如 作 研 究 、 医 疗 或 药 物 之 用 ;
  2. 附 表 1 化 学 品 禁 止 转 运 往 第 三 国 。

  3. 填 妥 的 附 表 1 化 学 品 [ 下 文 (d) 项 所 述 的 石 房 蛤 毒 素 除 外 ] 出 口 申 请 书 必 须 在 付 运 日 期 至 少 45 天 前 递 交 到 工 业 贸 易 署 ;

  4. 上 文 (c) 项 开 列 的 45 天 限 期 并 不 适 用 於 出 口 数 量 为 5 毫 克 或 以 下 的 医 疗 / 诊 断 用 石 房 蛤 毒 素 (CAS 登 记 号 码 : 35523-89-8) 。 商 号 可 按 正 常 的 时 限 递 交 签 证 申 请 , 但 必 须 把 付 运 货 品 的 确 实 离 港 日 期 通 知 工 业 贸 易 署 。

     

    商 号 必 须 提 交 一 份 承 诺 书 (pdf 格 式 ) , 承 诺 在 有 关 付 运 货 品 离 港 确 实 日 期 後 的 一 个 完 整 工 作 天 内 , 把 出 口 的 详 情 通 知 工 业 贸 易 署 。 商 号 须 填 妥 通 知 书 表 格 (pdf 格 式 ) , 连 同 载 有 付 运 货 品 确 实 出 口 详 情 的 文 件 副 本 , 一 并 送 交 工 业 贸 易 署 。 有 关 文 件 可 包 括 载 列 付 运 日 期 、 收 货 人 、 产 品 描 述 和 数 量 的 提 单 , 或 附 有 该 等 资 料 的 发 票 或 装 箱 单 等 文 件 ;

  5. 上 文 (a) 项 虽 就 化 学 品 的 出 口 施 加 限 制 , 但 附 表 2 化 学 品 仍 可 输 往 非《 化 学 武 器 公 约 》缔 约 国 , 惟 有 关 产 品 必 须 ─
    1. 含 有 1% 或 以 下 的 附 表 2A 或 2A* 化 学 品 ;

    2. 含 有 10% 或 以 下 的 附 表 2B 化 学 品 ; 及

    3. 已 界 定 为 消 费 品 的 产 品 , 并 包 装 作 个 人 零 售 用 途 或 包 装 作 个 别 用 途 。

  6. 如 欲 申 请 把 附 表 2[ 见 上 文 (e) 项 ] 和 附 表 3 (pdf 格 式 ) 化 学 品 输 往 非《 化 学 武 器 公 约 》缔 约 国 , 必 须 附 上 进 口 国 有 关 当 局 发 出 的 书 面 保 证 及 最 终 用 途 资 料 ,包 括 : ─
    1. 所 涉 及 化 学 品 的 类 型 和 数 量 ;

    2. 其 最 终 用 途 ;
    3. 最 终 用 户 的 名 称 和 地 址 ;

    4. 有 关 化 学 品 只 会 用 於 《 公 约 》 并 无 禁 止 的 用 途 上 ; 及

    5. 有 关 化 学 品 不 会 再 作 转 运 。

    有 关 化 学 品 签 证 要 求 的 详 情 , 可 参 考 战 略 贸 易 管 制 通 告 第 16/04 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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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订日期 :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四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