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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 要 规 定 及 条 款

生 产 未 列 於 附 表 的 特 定 有 机 化 学 品 的 设 施

呈 报 内 须 包 括 的 资 料

化 学 品 设 施 如 在 某 一 年 内 生 产 的 若 干 未 列 於 附 表 的 特 定 有 机 化 学 品 数 量 超 过 应 申 报 的 限 量 ( 注 ) , 便 须 向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(" 署 长 ")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, 呈 报 该 设 施 在 该 年 内 曾 进 行 的 活 动 ∶

  • 该 设 施 的 名 称 、 营 运 该 设 施 的 拥 有 人 、 公 司 或 企 业 的 名 称 , 以 及 该 设 施 的 确 切 位 置 ;
  • 主 要 活 动 详 情 ;
  • 在 该 设 施 内 , 生 产 未 列 於 附 表 的 特 定 有 机 化 学 品 的 车 间 数 目 ; 及
  • 在 上 一 年 期 间 , 生 产 的 每 种 未 列 於 附 表 的 特 定 有 机 化 学 品 数 量 。
注 ∶ 如 在 一 年 内 , 於 该 设 施 生 产 的 未 列 於 附 表 的 特 定 有 机 化 学 品 产 量 多 於 200 公 吨 ; 或 於 该 设 施 生 产 多 於 30 公 吨 某 种 未 列 於 附 表 的 特 定 有 机 化 学 品 , 而 该 种 化 学 品 包 含 一 种 或 以 上 的 磷 、 硫 或 氟 元 素 , 便 须 向 署 长 作 出 呈 报 。 不 过 , 如 果 该 设 施 在 该 年 内 只 生 产 碳 氢 化 合 物 或 炸 药 , 则 不 受 呈 报 规 定 限 制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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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订日期 :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