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< 化 學 武 器 公 約 >> 要 求 締 約 國 須 采 取 一 切 所 需 措 施 , 確 保 只 會 為 了 該 公 約 不 加 禁 止 的 目 的 而 發 展 、 生 產 、 獲 取 、 保 有 、 轉 讓 或 使 用 有 毒 化 學 品 及 其 前 體 。 該 公 約 包 括 三 份 清 單 ( 或 稱 " 附 表 ") , 載 列 具 備 合 法 醫 療 、 商 業 和 工 業 用 途 , 但 亦 可 能 用 作 化 學 武 器 劑 或 化 學 武 器 前 體 的 有 毒 化 學 品 及 其 前 體 。 此 附 表 分 類 為 :
附 表 1 : (pdf格式) |
包 括 有 毒 化 學 品 及 其 直 接 前 體 。 該 等 化 學 品 及 前 體 在 工 業 和 醫 療 方 面 用 途 極 少 , 並 對 公 約 的 宗 旨 及 目 標 構 成 極 高 的 風 險 , 故 被 視 為 高 危 物 品 。 該 等 化 學 品 的 例 子 有 沙 林 、 VX 、 芥 子 氣 、 蛤 蚌 毒 素 及 篦 麻 毒 等 。 本 署 建 議 設 施 營 運 人 / 進 出 口 商 在 進 出 口 任 何 附 表 1 的 化 學 品 最 少 45 天 前 , 先 諮 詢 本 署 。 |
附 表 2 : (pdf格式) |
包 括 有 若 干 工 業 用 途 的 有 毒 化 學 品 及 其 前 體 。 該 等 化 學 品 對 公 約 的 宗 旨 和 目 標 構 成 很 大 的 危 險 , 例 子 有 胺 吸 磷 、 PFIB , B2 等 。 |
附 表 3 : (pdf格式) |
包 括 有 較 廣 泛 商 業 用 途 的 有 毒 化 學 品 及 其 前 體 。 該 等 化 學 品 對 公 約 的 宗 旨 和 目 的 構 成 危 險 , 例 子 有 三 乙 醇 胺 、 磷 酰 氯 , 亞 硫 酰 氯 等 。 |
除 列 於 三 個 附 表 的 化 學 品 , 公 約 亦 規 管 未 列 於 附 表 的 特 定 有 機 化 合 物 。 這 些 化 學 品 包 括 所 有 由 碳 化 合 物 組 成 的 化 合 物 族 類 中 ( 除 碳 的 氧 化 物 、 硫 化 物 和 金 屬 碳 酸 鹽 以 外 )的 任 何 化 學 品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