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簽證制度

出 口 簽 證 手 續

為 附 表 所 載 的 化 學 品 及 與 製 造 化 學 武 器 有 關 的 設 施 及 裝 備 申 領 出 口 證 , 必 須 填 交 出 口 證 表 格 ( 戰 略 物 品 ) [TID表 格 第 502 款 ( 2021 年 修 訂 )] (pdf 格 式 ) 。 獲 批 的 出 口 證 有 效 期 通 常 為 三 個 月 , 不 能 轉 讓 。

化 學 品 的 出 口 證 申 請 書 必 須 提 供 下 列 資 料/文 件 : ─

  1. 最 終 收 貨 人 及 / 或 最 終 用 戶 的 名 稱 及 詳 細 地 址 ;

  2. 貨 品 的 特 定 最 終 用 途

  3. 如 付 運 貨 品 獲 供 應 或 來 源 國 家 / 地 方 准 許 其 出 口 或 轉 口 或 進 口 國 家 / 地 方 准 許 其 進 口 , 則 申 請 人 須 提 供 有 關 的 外 地 出 口 、 轉 口 或 進 口 證 的 資 料

  4. 證 明 文 件 , 包 括 -
    1. 由 貨 品 供 應 或 來 源 國 家 / 地 方 發 出 的 出 口 或 轉 口 許 可 證 副 本 , 表 明 批 准 有 關 貨 品 出 口 或 轉 口 , 以 及 / 或 進 口 或 最 終 目 的 地 國 家 / 地 方 發 出 的 國 際 進 口 證 進 口 許 可 證 , 表 明 批 准 有 關 貨 品 進 口 往 最 終 目 的 地 。 倘 若 外 地 許 可 證 並 非 以 英 文 或 中 文 發 出 , 申 請 人 須 同 時 遞 交 外 地 許 可 證 的 英 文 或 中 文 譯 本 ;

    2. 為 出 口 化 學 品 提 供 化 學 物 品 最 終 使 用 者 承 諾 書 正 本 ; 為 出 口 非 化 學 品 提 供 最 終 用 戶 聲 明 書 正 本 ; 為 進 口 自 英 國 的 貨 品 提 供 進 口 商 /最 終 用 戶 聲 明 書 正 本 ;

    3. 載 有 產 品 成 份 或 技 術 資 料 的 技 術 單 張

    4. 證 明 申 請 人 、 收 貨 人 或 最 終 用 戶 業 務 性 質 和 生 產 情 況 的 文 件 。

受 進 出 口 條 例 規 管 的 若 干 化 學 品 亦 受 《 化 學 武 器 公 約 》 下 三 個 附 表 管 制 。 就 此 而 言 , 商 號 為 該 等 受 《 化 學 武 器 公 約 》 管 制 的 化 學 品 申 領 出 口 證 時 , 請 注 意 除 了 符 合 上 文 所 述 的 簽 證 管 制 規 定 外 , 亦 須 遵 守 下 列 公 約 所 定 的 條 件 : ─

  1. 附 表 1 (pdf 格 式 ) 及 附 表 2 (pdf 格 式 ) 化 學 品 [ 附 表 2 化 學 品 如 符 合 下 文 (e) 項 所 有 條 件 的 則 除 外 ] 只 可 輸 往 另 一 個 《 化 學 武 器 公 約 》 締 約 國 , 並 只 能 用 於 公 約 准 許 的 用 途 上 , 例 如 作 研 究 、 醫 療 或 藥 物 之 用 ;
  2. 附 表 1 化 學 品 禁 止 轉 運 往 第 三 國 。

  3. 填 妥 的 附 表 1 化 學 品 [ 下 文 (d) 項 所 述 的 石 房 蛤 毒 素 除 外 ] 出 口 申 請 書 必 須 在 付 運 日 期 至 少 45 天 前 遞 交 到 工 業 貿 易 署 ;

  4. 上 文 (c) 項 開 列 的 45 天 限 期 並 不 適 用 於 出 口 數 量 為 5 毫 克 或 以 下 的 醫 療 / 診 斷 用 石 房 蛤 毒 素 (CAS 登 記 號 碼 : 35523-89-8) 。 商 號 可 按 正 常 的 時 限 遞 交 簽 證 申 請 , 但 必 須 把 付 運 貨 品 的 確 實 離 港 日 期 通 知 工 業 貿 易 署 。

     

    商 號 必 須 提 交 一 份 承 諾 書 (pdf 格 式 ) , 承 諾 在 有 關 付 運 貨 品 離 港 確 實 日 期 後 的 一 個 完 整 工 作 天 內 , 把 出 口 的 詳 情 通 知 工 業 貿 易 署 。 商 號 須 填 妥 通 知 書 表 格 (pdf 格 式 ) , 連 同 載 有 付 運 貨 品 確 實 出 口 詳 情 的 文 件 副 本 , 一 併 送 交 工 業 貿 易 署 。 有 關 文 件 可 包 括 載 列 付 運 日 期 、 收 貨 人 、 產 品 描 述 和 數 量 的 提 單 , 或 附 有 該 等 資 料 的 發 票 或 裝 箱 單 等 文 件 ;

  5. 上 文 (a) 項 雖 就 化 學 品 的 出 口 施 加 限 制 , 但 附 表 2 化 學 品 仍 可 輸 往 非《 化 學 武 器 公 約 》締 約 國 , 惟 有 關 產 品 必 須 ─
    1. 含 有 1% 或 以 下 的 附 表 2A 或 2A* 化 學 品 ;

    2. 含 有 10% 或 以 下 的 附 表 2B 化 學 品 ; 及

    3. 已 界 定 為 消 費 品 的 產 品 , 並 包 裝 作 個 人 零 售 用 途 或 包 裝 作 個 別 用 途 。

  6. 如 欲 申 請 把 附 表 2[ 見 上 文 (e) 項 ] 和 附 表 3 (pdf 格 式 ) 化 學 品 輸 往 非《 化 學 武 器 公 約 》締 約 國 , 必 須 附 上 進 口 國 有 關 當 局 發 出 的 書 面 保 證 及 最 終 用 途 資 料 ,包 括 : ─
    1. 所 涉 及 化 學 品 的 類 型 和 數 量 ;

    2. 其 最 終 用 途 ;
    3. 最 終 用 戶 的 名 稱 和 地 址 ;

    4. 有 關 化 學 品 只 會 用 於 《 公 約 》 並 無 禁 止 的 用 途 上 ; 及

    5. 有 關 化 學 品 不 會 再 作 轉 運 。

    有 關 化 學 品 簽 證 要 求 的 詳 情 , 可 參 考 戰 略 貿 易 管 制 通 告 第 16/04 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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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訂日期 :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四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