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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學武器(公約)條例

《 化 學 武 器 公 約 》為 一 國 際 公 約 ( " 該 公 約 " ) , 旨 在 禁 止 發 展 、 生 產 、 獲 取 、 儲 存 、 保 有 、 轉 讓 及 使 用 化 學 武 器 。 公 約 亦 要 求 銷 毀 現 存 的 化 學 武 器 。

然 而 , 發 展 、 生 產 、 獲 取 、 保 有 、 轉 讓 及 使 用 有 毒 化 學 品 及 其 前 體 於 工 業 、 農 業 、 研 究 、 醫 療 及 其 他 和 平 用 途 則 是 公 約 容 許 的 , 但 該 等 活 動 需 要 遵 守 公 約 的 宣 布 及 視 察 的 要 求 。

該 公 約 於 1997 年 4 月 29 日 生 效 。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是 公 約 的 簽 署 國 ,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根 據 《 基 本 法 》 第 153 條 將 公 約 的 適 用 範 圍 擴 展 至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。 香 港 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會 根 據 一 國 兩 制 的 原 則 , 以 自 己 的 法 例 及 管 制 制 度 來 實 行 該 公 約 。

化 學 武 器 ( 公 約 ) 條 例 (第 578 章)( " 該 條 例" ) 則 為 香 港 落 實 該 公 約 的 法 例 。 該 條 例 已 於 二 零 零 四 年 六 月 十 八 日 起 生 效 。 有 關 詳 情 , 請 參 考 戰 略 貿 易 管 制 通 告 第 17/04 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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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訂日期 :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