化 學 武 器 ( 公 約) 條 例 ( 第 578 章 )第 11(1)(b) 條 規 定 , 設 施 如 須 向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呈 報 在 某 一 年 內 , 於 該 設 施 生 產 的 未 列 於 附 表 的 特 定 有 機 化 學 品 產 量 , 則 亦 須 備 存 該 年 有 關 該 設 施 的 記 錄 , 為 期 不 少 於 該 年 後 起 計 三 年 。 營 運 人 如 不 遵 守 備 存 記 錄 的 規 定 , 即 屬 違 法 , 一 經 定 罪 , 可 處 罰 款 100,000 元 及 監 禁 一 年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