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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 任

適 用 於 所 有 許 可 證 持 有 人

所 有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( 不 論 設 施 處 理 哪 一 種 《 化 學 武 器 公 約 》 附 表 所 列 化 學 品 ) 須 備 存 的 記 錄 包 括 -

  1. 設 施 的 名 稱 、 確 切 位 置 ( 包 括 地 址 ) , 以 及 營 運 該 設 施 的 擁 有 權 ( 即 擁 有 人 、 公 司 或 企 業 的 名 稱 ) ;
     

  2. 組 成 該 設 施 或 該 設 施 部 分 的 車 間 的 數 目 ;
     

  3. 就 上 文 (b) 項 列 明 的 每 個 車 間 而 言 -
     

    1. 名 稱 ;

    2. 確 切 位 置 ( 包 括 建 築 或 結 構 號 碼 ) ;

    3. 主 要 活 動 〔 即 生 產 加 工 消 耗 、 儲 存 、 再 包 裝 、 分 銷 或 研 究 與 發 展 等 〕 ; 以 及

    4. 營 運 該 車 間 的 擁 有 權 。
       

  4. 顯 示 該 設 施 詳 細 位 置 的 地 圖 ;
     

  5. 技 術 說 明 ( 包 括 設 備 清 單 ) 及 詳 圖 , 顯 示 樓 面 平 面 圖 、 設 備 及 在 設 施 和 上 文 (b) 項 列 明 的 車 間 內 進 行 的 工 作 流 程 ; 以 及
     

  6. 有 關 設 施 和 上 文 (b) 項 列 明 的 車 間 內 任 何 變 更 的 技 術 說 明 , 包 括 設 備 清 單 及 詳 圖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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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訂日期 :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