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進 出 口 條 例 之 管 制

香 港 對 戰 略 物 品 貿 易 實 施 的 管 制 , 是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 進 出 口 條 例 而 制 訂 。 根 據 該 條 例 的 規 定 , 戰 略 物 品 屬 必 須 取 得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簽 發 的 簽 證 才 可 進 出 口 的 貨 品 。 因 此 , 進 出 口 戰 略 物 品 必 須 遵 守 簽 證 的 規 定 。 戰 略 物 品 的 進 出 口 簽 證 管 制  由 工 業 貿 易 署 負 責  。
 

香 港 的 戰 略 貿 易 管 制 清 單 是 根 據 各 國 際 出 口 管 制 組 織 和 公 約 的 管 制 措 施 而 制 訂 的 。 香 港 對 戰 略 物 品 貿 易 實 施 的 管 制 名 單 , 主 要 基 於 下 列 國 際 出 口 管 制 組 織 和 公 約 的 管 制 措 施 : 瓦 塞 納 安 排 核 供 應 國 集 團 、 根 據 核 武 器 不 擴 散 條 約 設 立 的 Zangger Committee 導 彈 科 技 管 制 組 織 澳 洲 集 團 化 學 武 器 公 約 武 器 貿 易 條 約

必 須 取 得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簽 發 的 許 可  證 才 可 進 出 口 的 香 港  戰 略 物 品 管 制 清 單  , 詳 列 於 進 出 口 ( 戰 略 物 品 ) 規 例 附 表 1 、 2 、 3 及 4 。 四 個 附 表 的 內 容 簡 介 如 下 :

附 表 1 包 括 兩 組 物 品 清 單 : 軍 需 物 品 清 單 和 兩 用 物 品 清 單 。 包 括 在 附 表 1 內 的 化 學 品 亦 受 出 入 口 簽 證 管 制 。

附 表 2 載 列 若 干 過 境 的 物 品 , 當 中 包 括 與 化 學 武 器 有 關 的 物 品 。

附 表 3最 終 用 途 納 入 管 制 。 只 要 進 口 商 或 出 口 商 知 悉 物 品 將 會 或 懷 疑 可 能 會 用 作 製 造 、 發 展 或 使 用 化 學 武 器 , 或 與 前 述 用 途 有 關 的 物 資 、 化 學 品 、 製 劑 、 設 備 等 , 便 須 受 簽 證 管 制 。

附 表 4 載 列 與 附 表 3 所 載 物 品 有 關 的 受 管 制 活 動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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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訂日期 : 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