化 学 武 器 ( 公 约 ) 条 例 (第 578 章)已 订 明 化 学 设 施 营 运 人 提 交 报 告 、 呈 报 及 备 存 记 录 的 要 求 。 这 些 条 款 的 重 点 如 下 :
第 11 条 (1) 款 要 求 若 营 运 人 若 在 其 设 施 生 产 未 列 於 附 表 的 特 定 有 机 化 学 品 超 过 指 求 的 水 平 , 须 向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( "署 长" ) 作 出 呈 报 , 并 且 要 备 存 其 设 施 及 生 产 记 录 不 少 於 3 年 。
第 12 条 具 体 指 出 那 些 记 录 , 包 括 是 设 施 及 与 之 相 关 的 活 动 , 须 要 包 含 在 向 署 长 报 告 的 年 度 报 告 之 资 料 中 。 这 些 记 录 须 要 备 存 不 少 於 3 年 。
第 13 条 授 权 署 长 可 向 某 人 要 求 资 料 , 若 他 相 信 该 人 能 提 供 关 於 公 约 规 定 须 提 交 的 宣 布 的 资 料 。
若 阁 下 是 设 施 的 营 运 人 , 并 处 理 附 表 的 化 学 品 , 你 可 能 须 要 向 署 长 申 领 许 可 证 以 营 运 该 设 施 。 许 可 证 持 有 人 将 须 要 递 交 设 施 过 往 及 预 计 活 动 的 年 度 报 告 。 若 你 涉 及 制 造 未 列 於 附 表 的 特 定 有 机 化 学 品 , 便 可 能 须 要 向 署 长 递 交 未 列 於 附 表 的 特 定 有 机 化 学 品 的 过 往 生 产 之 年 度 呈 报 。
以 下 是 包 括 在 年 度 报 告 及 呈 报 中 的 资 料 类 型 之 撮 要 。 就 报 告 形 式 的 详 情 , 请 参 阅 本 网 页 的 许 可 证 制 度 或 呈 报 制 度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