化 學 武 器 ( 公 約 ) 條 例 (第 578 章)已 訂 明 化 學 設 施 營 運 人 提 交 報 告 、 呈 報 及 備 存 記 錄 的 要 求 。 這 些 條 款 的 重 點 如 下 :
第 11 條 (1) 款 要 求 若 營 運 人 若 在 其 設 施 生 產 未 列 於 附 表 的 特 定 有 機 化 學 品 超 過 指 求 的 水 平 , 須 向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( "署 長" ) 作 出 呈 報 , 並 且 要 備 存 其 設 施 及 生 產 記 錄 不 少 於 3 年 。
第 12 條 具 體 指 出 那 些 記 錄 , 包 括 是 設 施 及 與 之 相 關 的 活 動 , 須 要 包 含 在 向 署 長 報 告 的 年 度 報 告 之 資 料 中 。 這 些 記 錄 須 要 備 存 不 少 於 3 年 。
第 13 條 授 權 署 長 可 向 某 人 要 求 資 料 , 若 他 相 信 該 人 能 提 供 關 於 公 約 規 定 須 提 交 的 宣 布 的 資 料 。
若 閣 下 是 設 施 的 營 運 人 , 並 處 理 附 表 的 化 學 品 , 你 可 能 須 要 向 署 長 申 領 許 可 證 以 營 運 該 設 施 。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將 須 要 遞 交 設 施 過 往 及 預 計 活 動 的 年 度 報 告 。 若 你 涉 及 製 造 未 列 於 附 表 的 特 定 有 機 化 學 品 , 便 可 能 須 要 向 署 長 遞 交 未 列 於 附 表 的 特 定 有 機 化 學 品 的 過 往 生 產 之 年 度 呈 報 。
以 下 是 包 括 在 年 度 報 告 及 呈 報 中 的 資 料 類 型 之 撮 要 。 就 報 告 形 式 的 詳 情 , 請 參 閱 本 網 頁 的 許 可 證 制 度 或 呈 報 制 度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