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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 設 施 在 某 一 年 內 涉 及 進 行 以 下 的 活 動 , 便 須 要 領 有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( " 署 長 " ) 簽 發 的 許 可 證 方 可 以 營 運 該 設 施 :

  1. 在 該 年 內 , 相 當 可 能 會 於 該 設 施 生 產 、 獲 取 、 保 有 或 使 用 或 從 該 設 施 轉 移 附 表 1 (pdf 格 式 ) 化 學 品 ( 但 不 包 括 豁 除 的 附 表 1 化 學 品 ) 。 符 合 以 下 說 明 的 附 表 1 化 學 品 就 某 設 施 及 某 年 而 言 即 為 豁 除 的 附 表 1 化 學 品 -

    1. 在 該 年 內 , 相 當 可 能 會 於 該 設 施 獲 取 、 保 有 或 使 用 或 從 該 設 施 轉 移 的 該 等 化 學 品 , 總 量 不 超 過 100 克 ;

    2. 在 該 年 內 , 將 不 會 於 該 設 施 生 產 該 等 化 學 品 ; 及

    3. 該 等 化 學 品 只 擬 用 於 研 究 、 醫 療 或 製 藥 的 目 的 ;

  2. 在 該 年 內 , 相 當 可 能 會 於 一 個 組 成 該 設 施 或 該 設 施 部 分 的 車 間 生 產 或 消 耗 某 種 附 表 2 (pdf 格 式 ) 化 學 品 或 對 其 進 行 加 工, 總 量 超 過 該 種 化 學 品 的 附 表 2 許 可 限 量 。 有 關 限 量 為 :

    1. 附 表 2 的 A 部 分 標 有 "*"號 的 化 學 品 , 限 量 為 1 公 斤 ;

    2. 附 表 2 的 A 部 分 但 並 非 標 有 "*" 號 的 化 學 品 , 限 量 為 100 公 斤 ; 或

    3. 附 表 2 的 B 部 分 載 列 的 化 學 品 , 限 量 為 1 公 噸 ;

  3. 在 該 年 內,相 當 可 能 會 於 一 個 組 成 該 設 施 或 該 設 施 部 分 的 車 間 生 產 某 種 附 表 3 (pdf 格 式 ) 化 學 品 , 總 量 超 過 30 公 噸  。

涉 及 上 文 (a) 至 (c) 段 活 動 的 設 施 , 須 向 署 長 申 領 許 可 證 , 方 可 營 運 。

一 般 而 言 , 許 可 證 只 會 在 設 施 營 運 人 是 為 了 工 業 、 農 業 、 研 究 、 醫 療 、 製 藥 或 其 他 和 平 目 的 而 生 產 、 加 工 和 消 耗 化 學 品 的 情 況 下 才 會 發 出 。

如 設 施 涉 及 處 理 附 表 1 化 學 品 , 則 必 須 是 為 了 研 究 、 醫 療 、 製 藥 或 防 護 性 目 的 ( 註 ) 而 獲 取 、 保 有 、 轉 移 或 使 用 這 些 化 學 品;  是 為 了 研 究 、 醫 療 或 製 藥 的 目 的 而 生 產 附 表 1 化 學 品 。 在 上 述 情 況 下 , 署 長 才 會 考 慮 發 出 許 可 證 。

 
註 : 防 護 性 目 的 " 是 指 與 有 毒 化 學 品 防 護 和 化 學 武 器 防 護 直 接 有 關 的 目 的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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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訂日期 : 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