化 學 武 器 ( 公 約 ) 條 例 ( 第 578 章 ) 授 予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( "署 長" )施 行 許 可 證 制 度 及 具 體 指 出 在 何 種 情 況 下 設 施 的 營 運 人 須 要 領 有 署 長 發 出 的 許 可 證 以 營 運 其 設 施 。 設 施 的 營 運 人 若 在 條 例 下 須 要 獲 得 許 可 證 , 便 必 須 向 署 長 申 領 許 可 證 , 並 且 受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限 制 。 這 些 條 件 包 括 向 署 長 以 指 定 形 式 提 交 設 施 過 往 及 預 計 活 動 的 年 度 報 告 ; 備 存 設 施 及 在 設 施 進 行 與 條 例 的 附 表 化 學 品 有 關 的 活 動 的 記 錄 ; 及 同 意 接 受 由 本 地 海 關 人 員 及 禁 止 化 學 武 器 組 織 派 遣 的 人 員 所 組 成 的 視 察 組 進 行 檢 查 及 視 察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