若 設 施 的 營 運 人 於 其 設 施 , 在 一 年 內 生 產 超 過 200 公 噸 的 未 列 於 附 表 的 特 定 有 機 化 學 品 , 或 超 過 30 公 噸 某 種 未 列 於 附 表 的 特 定 有 機 化 學 品 , 而 該 種 化 學 品 包 含 一 種 或 以 上 的 磷 、 硫 或 氟 元 素 ( 磷 硫 氟 化 學 品 ), 則 須 要 向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(" 署 長 ") 遞 交 呈 報 。 這 些 呈 報 須 於 上 一 年 完 結 後 ( 不 遲 於 來 年 1 月 31 日 或 由 署 長 在 通 告 中 指 明 的 日 期 前 ) 呈 交 署 長 。
年 度 呈 報 均 可 以 專 人 遞 交 , 郵 寄 或 電 子 方 式 呈 交 本 署 。 以 電 子 方 式 遞 交 的 年 度 呈 報 , 營 運 人 須 有 認 可 核 證 機 構 簽 發 的 機 構 電 子 證 書 , 並 傳 送 年 度 呈 報 至 cwc@tid.gov.hk。 詳 情 可 致 電 23985625查 詢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