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 據 化 學 武 器 ( 公 約 ) 條 例 (第 578 章) 第 12(2)(b) 條 , 化 學 品 設 施 的 營 運 人 如 果 已 獲 發 許 可 證 在 某 年 營 運 該 設 施 ( "許 可 證 持 有 人" ) , 便 須 備 存 有 關 設 施 、 車 間 和 化 學 品 的 記 錄 , 為 期 不 少 於 該 年 後 起 計 三 年 。 營 運 人 如 果 不 遵 守 備 存 記 錄 規 定 , 即屬 違 法 , 一 經 定 罪 , 可 判 處 罰 款 100,000 元 及 監 禁 一 年 。
設 施 須 要 備 存 的 記 錄 包 括 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