化 学 武 器 ( 公 约 ) 条 例 (第 578 章)授 予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( " 署 长 " ) 权 力 施 行 许 可 证 制 度 , 使 在 条 例 下 的 规 定 得 以 实 施 。 许 可 证 条 款 的 重 点 列 出 如 下 :
第 8 条 具 体 指 出 何 时 须 要 许 可 证 。 这 条 规 定 设 施 的 营 运 人 若 於 某 年 生 产 、 获 取 、 保 有 、 加 工 、 消 耗 、 使 用 或 转 让 附 表 的 化 学 品 , 而 其 数 量 又 超 过 某 一 限 制 , 则 须 要 申 领 许 可 证 。
第 9 条 规 定 许 可 证 的 申 请 人 须 以 指 明 的 格 式 ,并 须 附 同 费 用 向 署 长 提 出 申 请。
第 10 条 规 定 署 长 可 在 某 些 条 件 下 发 出 许 可 证 或 可 拒 绝 签 发 许 可 证 。
详 情 亦 可 参 阅 许 可 证 要 求 。